贵州教师职称评定为什么要那么多的条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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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及论文要求
之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 *** 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履行任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六、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务条件
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 *** ,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0分及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经单位业务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 *** ,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5分及以上。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 ***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经单位业务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大学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 *** ,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 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及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 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学前教育二级教师岗位任教6年及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六)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 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科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 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培养、指导至少1名低一级职称以下教师提 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初级中学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七)申报一级教师职务,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一)至(六)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款:
1、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 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 (州)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州)级三等奖以上。
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证书获得者);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荣获县级二等奖以上。
2、从事教育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市(州)级以上先进集体;县、乡(镇)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2篇。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 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以上1篇,或论文获县级一等奖2篇。在乡(镇)以下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或论文获县级一等奖以上1篇。
4、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得市(州)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其它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乡(镇)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县(市、区)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6、在乡(镇)以下(不含乡镇)学校(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15 年以上。
(八)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等申报人员,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一)至(五)项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1项市(州)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1篇或获县 级论文评选一等奖以上。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承担县(市、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2次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完成教学任务。承担县(市、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80%以上,媒体软 件(课件) *** 2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4次以上。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 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可等同为发表论文。
四、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5分及以上。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 *** 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及以上。
(六)须有1年及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教学工作一年 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
(七)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八)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 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科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 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或承担1门以上校本选修课;每年承担过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1 次以上;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或者主持或参加完成至少1项市(州)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培养、指导至少3名低一级职 称以下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九)申报高级教师职务,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一)至(八)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款:
1、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 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 或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证书获得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县级一等奖以上。
在乡(镇)以下学校(幼儿园)教师获以上奖项县级一等奖(证书获得者)。
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市(州)级以上先进集体;县、乡(镇)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县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得省级二等奖3篇以上。县、乡(镇)学校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 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2篇以上。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1篇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获得市(州)级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其它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市(州)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6、获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或获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
(十)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等申报人员,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一)至(七)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主持完成本学科的市(州)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研论文3篇或论文获省级 评选二等奖以上。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 不少于3次。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或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课 题1项以上。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研论文1篇或论文获省级评选二等奖以上。培养、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承担县 (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3次以上。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每学年应 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9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 *** 8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10次以上。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荣 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等同为发表论文。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之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90分及以上。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 *** 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六)累计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 *** 表彰或荣誉称号。
(八)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2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九)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十)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 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 教育理念,在教学 *** 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 题,承担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1次以上;对教育理论、教学 *** 有深入的研究,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 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州)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在市(州)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省级 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 绩。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 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 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教育理论、教学 *** 有较深入的研究;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州)级以 上的示范课1次以上;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3、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承担市(州)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4次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教育理论、教学 *** 等方面有深入研究,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 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承担的市(州)级以上的示范课4次以上。
第三条 破格条件
对任申报职务下一级职务2年以上,未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属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范围的教学之一线教 师,除具备评审一级、高级、正高级相应正常的评审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分别破格申报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一、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州)级以上 *** 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省级以上行政、教育部门组织的比赛、竞赛中获得之一名或一等奖。
(三)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 (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 业技能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二、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省(部)级 *** 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之一名或一等奖的。
(三)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
三、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国家 *** 奖励或荣誉称号(二)指导至少2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之一名或一等奖。
(三)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二等奖。
第四条 学历要求
提升学历后均须与所任专业一致。提升学历者,须在取得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实践满1年以上方可用此学历参评。提升至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满10年,方可申报一级教师职务;提升至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提升至本科学历,参加工作以 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
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未收录专业、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受此条限制。
第五条 附 则
一 、本《条件》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
二、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及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指定的刊物。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论文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之一。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6号)、《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 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7号)、《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 [200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中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使用说明:
1、整个体系分为四 个部分:教学业绩评价(由学校组织进行评价),领导评价(领导指校、科、室领导),同行评价(同行指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同行专家),学生家长评价(学生指 课堂教学时的全体学生的家长)。采取权重与具体分数结合,制定出体现权重的积分,即教学业绩55%,满分55分;领导15%,满分15分;同行15%,满 分15分;学生家长15%,满分15分;总计100%,100分。
2、评记分使用积分直接累加 *** 。使用时,先由评价人员据实评分,然后由统计人员逐个进行评分累加,再按各类评价人员的多少,计算该类人员平均分。评价平均分计算完毕,即可进行教师评价总分累加。
3、各学校可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体系的细化指标。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一)对教师教学业绩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工作定额 18分 18,17,16,15,14,13,12,11,10,9,8,7,6,5,4,3,2,1,0
教学、科研成果奖 15分 15,14,13,12,11,10,9,8,7,6,5,4,3,2,1,0
校级以上表彰 8分 8,7,6,5,4,3,2,1,0
论文、论著、专利等 7分 7,6,5,4,3,2,1,0
支援农村教学工作等 7分 7,6,5,4,3,2,1,0
(二)领导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师德高尚,教书育人 3分 3,2,1,0
治学严谨,认真负责 3分 3,2,1,0
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深度广度 3分 3,2,1,0
勇于教改,卓有实效 3分 3,2,1,0
教学有方,教会学习 3分 3,2,1,0
(三)同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师德高尚,治学严谨 3分 3,2,1,0
内容科学,系统严密 3分 3,2,1,0
知识更新,深广适度 3分 3,2,1,0
结合科研教学,勇于教改教研 3分 3,2,1,0
教学有方,引导创造 3分 3,2,1,0
(四)学生家长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3分 3,2,1,0
尊重家长,关爱学生 3分 3,2,1,0
教学得法,学生喜欢 3分 3,2,1,0
培养能力,学有所获 3分 3,2,1,0
教学有方,引导创造 3分 3,2,1,0
总评得分: 分 (盖单位公章)
2022-04-03
少先队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职责、能力素质标准、任职资格和任职、履职、发展、退出程序
一、少先队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职责、能力素质标准和任职资格
(一)岗位设置及职责
1. 少先队辅导员是党的少年儿童思想政治工作者,是少年儿童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党的少年儿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力量,是中小学思政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先队辅导员要将少年儿童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作为主责主业,树立和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确保主要精力投入到主责主业当中。
2. 省、市、县,乡级行政区和设有中小学校的开发区等,要配备少先队总辅导员。省、市总辅导员配备在同级团委,县和开发区等总辅导员配备在同级团委或教育部门,乡少先队总辅导员可由学校大队辅导员兼任。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
3. 中小学要全面建立学校少工委,由书记或党员校长担任少工委主任,大队辅导员担任少工委办公室主任。建立团组织的学校,团组织书记可担任少工委副主任,符合大队辅导员任职要求的团组织书记可兼任大队辅导员和少工委办公室主任。大队辅导员领导和指导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开展具体工作。
4. 少先队大队要聘请1名大队辅导员,由各学校少工委推荐,上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共同考核、聘任,可由学校团组织书记兼任。根据工作实绩全面落实并保障大队辅导员学校中层职级待遇。在校队员数超过1500人的大队可聘任1名副大队辅导员,有多个校区(教学点)的学校,每个校区可设1名执行大队辅导员。副大队辅导员、执行大队辅导员资格要求、任职程序、成长发展、考核激励与大队辅导员一致。小学部、初中部分设的学校需分别聘任大队辅导员。
5. 少先队中队都要聘请1名中队辅导员,由各学校少工委推荐、考核、聘任。中队辅导员可聘请班主任或其他优秀教师担任。由班主任担任中队辅导员的,应负责其所管理的班级中队;由其他学科教师担任中队辅导员的,最多同时辅导2个中队。中队辅导员不能由大队辅导员兼任。
6. 校外辅导员由各级少工委从本地区优秀校外思政课教师、优秀团干部、团员、青联委员,拥护党的领导、道德高尚的劳动模范、科技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等各行业先进人物中选聘,注重发挥拥护党、高素质的家长作用。城镇、农村学校每个大队要结合实际情况,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辅导员。省、市、县级团委要建立校外辅导员人才库,为中小学少先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校外辅导员的聘请、政治审查、登记注册和培训、使用以及管理、考评工作由各级少工委负责。
7. 少先队总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1)在同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领导下,聚焦少先队主责主业,积极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推进少先队改革实施,为少先队工作决策提供意见,设计和实施本区域内少先队重要活动,指导基层少先队辅导员设计开展少先队活动,树立和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
(2)指导学校大中队辅导员和校外辅导员落实岗位职责。
(3)推广学科建设成果,开展少先队工作研究。省(区、市)少先队总辅导员要带头参与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
(4)为本区域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职称评聘等提供支持,帮助基层少先队辅导员提高政治素质、提升知识能力。
(5)了解和反映本区域基层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需求,提供帮助支持。
(6)完成同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8.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1)聚焦少先队主责主业,突出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传达党对少年儿童的关爱,指导队员自主开展活动,通过大队 *** 、仪式、活动和各种少先队宣传阵地,讲解党的历史和领袖,介绍党的成就,引导队员听党的话、跟党走,树立和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
(2)抓好少先队大队组织建设、健全少先队组织生活、加强少先队组织教育,加强党、团、队组织意识和教育内容的衔接,帮助队员理解和珍惜党、团、队的标志标识,学习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当小主人。
(3)实施少先队员阶梯式成长激励体系,组织开展规范的队前教育,做好入队激励、奖章激励、荣誉激励、岗位激励、实践激励、推优激励等,引导队员在追求一个个小目标的过程中接受政治启蒙。
(4)领导和指导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落实岗位职责,开展少先队思想引导工作。帮助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增强政治意识、政治素质等。
(5)服务队员现实需求、维护队员正当权益。
(6)关注和分析少年儿童的思想状态,及时正确引导少年儿童的价值取向。
9.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1)聚焦少先队主责主业,突出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传达党对少年儿童的关爱,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通过每周1课时的少先队活动课和校内外少先队活动,指导队员利用校内外时间、资源自主开展活动,向队员讲解党的历史和领袖,介绍党的成就,引导队员听党的话、跟党走,树立和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
(2)抓好少先队中队组织建设、开展中队组织生活,增强党、团、队组织意识和教育内容的衔接,帮助队员树立党、团、队相衔接的组织意识和集体意识、服务意识。
(3)服务队员现实需求、维护队员正当权益。
(4)掌握少年儿童的思想状态,及时解决队员思想上的困惑和问题,引导少年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10. 少先队校外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1)利用自身优势和专长,向少先队员宣讲党的主张,传递党的关怀,讲好中国故事,宣传发展成就,协助大中小队围绕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开展教育活动,树立和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
(2)服务队员现实需求、维护队员正当权益。
(3)为在校内外开展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和支持等。
(二)素质能力标准
11. 少先队总辅导员要具备以下素质能力。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政治辨别力。
(2)热爱少年儿童,了解和掌握少年儿童思想意识发展和教育规律。
(3)热爱少先队工作,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在少年儿童和少先队组织中传播党的意识形态的自觉意识与工作能力。
(4)具有从事少年儿童组织与思想意识教育工作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少年儿童教育工作等相关学科的知识,有一定的开展理论研究的水平和能力,有丰富的少先队实践经验。
(5)综合素质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基层少先队工作的能力。
(6)具有主动学习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有创新理念,具有终身学习的追求。
12.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具备以下素质能力。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政治辨别力。
(2)热爱少年儿童,了解和掌握少年儿童思想意识发展和教育规律,了解少年儿童生活、思想实际。
(3)热爱少先队工作,有政治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掌握少先队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将思想政治启蒙和正确价值观塑造融入各项实践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4)了解少年儿童组织与思想意识教育工作、教育管理、少年儿童教育工作等相关知识,具备一定教育教学经验。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交流能力以及教育引导、调查研究能力。
(6)具有主动学习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有创新理念。
13.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要具备以下素质能力。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政治辨别力。
(2)热爱少年儿童,了解和掌握少年儿童思想意识发展和教育规律,了解少年儿童生活、思想实际。
(3)热爱少先队工作,有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有发现教育契机,并及时进行教育引导的能力。
(4)了解少先队基本知识、工作理念和工作 *** ,具备一定教育教学经验。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较强的观察、引导能力。
(6)具有主动学习精神,有创新理念。
14. 少先队校外辅导员要具备以下素质能力。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政治辨别力。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较强的思想引导能力。
(3)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4)具有生动、具体、准确有效地向少年儿童传播党的意识形态的能力。
(5)具有整合自身资源,为中小学少先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的能力。
(三)任职资格
15. 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 党员。忠诚党的事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站位较高。无不良言行。
(2)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3)省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前应具有5年以上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或少年儿童教育经验;市、县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前,应具有3年以上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或少年儿童教育经验。
16.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任职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一般为 *** 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优秀共青团干部、团员,忠诚党的事业,理想信念坚定。无不良言行。
(2)城镇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农村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应具有中师以上(含中师)文化程度。
(3)具备2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17.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任职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 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优秀共青团员,或积极申请入党的优秀教师,忠诚于党,理想信念坚定。无不良言行。
(2)城镇中小学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农村中小学中队辅导员应具有中师以上(含中师)文化程度。
(3)具备1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18. 少先队校外辅导员任职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 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优秀共青团干部、团员,忠诚于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觉悟较高。
(2)遵纪守法,无不良言行。
(3)身体健康,品德高尚。
二、少先队辅导员任职、履职、发展和退出程序
(一)任职程序
1.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任职程序。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任职,主要应履行中小学中层管理人员任职程序。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以下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个人主动或经学校党组织谈话动员,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任职的意愿、对党团队组织关系和少先队主责主业的认识、个人履历等。
(2)讨论酝酿。学校少工委对申请人选逐一讨论,确定1至3名候选人。
(3)组织考察。由学校少工委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谈话,侧重了解政治素质、政治觉悟、工作能力、工作热情,考察申请人资格和能力素质。
(4)校内选拔。有1名以上候选人时,在学校正常开展的中层岗位选拔基础上,进一步征求学校党组织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少先队员代表的意见,确定拟聘任人选。
(5)公示。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
(6)正式聘任。由学校少工委将结果报上级少工委批准后,由学校少工委聘任,颁发聘书,大队辅导员一般3年一聘,之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随时解聘。
2.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任职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任职资格的班主任、任课教师,个人主动或经学校党组织谈话动员,提交任职申请。
(2)组织考察。由学校少工委考察申请人资格和政治素质能力,确定拟推荐任职人选,并报学校党组织批准。
(3)正式聘任。经学校党组织批准后,由学校少工委聘任,颁发聘书。各中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中队辅导员聘期,建议3年一聘,最短不能低于1年一聘,最长不能超过所在中队小学毕业或初中离队时间。
3. 少先队校外辅导员任职程序。
(1)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符合任职资格的各行各业先进人物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根据个人意愿,向相应少工委提出申请,或由各级少工委推荐。
(2)组织审查。由拟聘任少工委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公示。在拟聘任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和学校各进行不不少于1周的公示。
(4)正式聘任。由各级少工委聘任,颁发聘书,并报上级少工委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备案。校外辅导员一般1年一聘。
(二)履职要求
4.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直接受学校少工委领导,直接向学校少工委主任、副主任汇报工作。少先队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开展少先队工作,受大队辅导员领导,向大队辅导员汇报工作。
5.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将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融入到少先队各项工作和活动中,传播党的领导和关怀,引导队员在活动中认识党、了解党、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帮助队员树立光荣感、组织归属感;要开展好少先队组织教育和仪式教育,向队员讲解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仪式的意义,培养集体主义精神;要尊重少年儿童成长规律,指导少先队员自主制定计划、开展活动;要大力开展实践教育,引导少先队员多开展观察社会、体验国情的实践活动;要开展榜样教育,鼓励队员自主发现榜样的闪光点,着重引导队员学习榜样立志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小树立报效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志向。要时刻关注少先队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队员思想变化,对于负面变化要及时引导。
6. 要服务少年儿童现实需求,引导队员学会感恩,用实际行动帮助和服务身边的人。
7. 要积极参加学习培训,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丰富知识技能,坚持学以致用,自觉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8. 各级教育部门、团委、少工委要维护少先队辅导员履职权利,及时向少先队辅导员传达少先队工作重要政策文件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成长发展
9. 职称晋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参评中小学教师职称。推动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序列中单设“思政类”科目。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规定和要求,支持辅导员参评学科教师职称或思政类教师职称。
10. 岗位晋升。将符合条件的少先队辅导员作为各级总辅导员、少先队学科教研员和教育部门后备干部人选。特级辅导员应列入省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工作教研员后备人选。辅导员带头人、骨干辅导员纳入同级教育部门后备干部培养体系、晋升梯队,纳入同级少先队教研员后备梯队。
11. 各级教育部门、团委、少工委要保障少先队辅导员待遇落实。
(四)退出程序
12. 大队辅导员因正常岗位调整,或上一聘期届满,需退出少先队工作岗位的,学校少工委应提前1个月将拟卸职、拟递补的辅导员报上级少工委备案,并做好工作交接。交接期间,原辅导员要主动及时做好对新上任辅导员的指导和帮助。
13. 大队辅导员因个人原因,需退出少先队工作岗位的,应当经学校少工委会讨论后宣布决定,将拟卸职、递补的情况报上级少工委备案,并督促新老辅导员做好交接。
14. 辅导员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1)因违法、违纪受到组织处理的;有不良言行的。
(2)存在违反辅导员专业资格或违反师德“一票否决”的情形的。
(3)因改变个人政治面貌,不再符合担任辅导员条件的。
(4)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在试用期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或在任期内2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2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解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由学校少工委讨论决定,报上级少工委批准。解聘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工委讨论决定。解聘校外辅导员由聘任少工委讨论决定,并将解聘通知送校外辅导员所在单位。
15. 少先队辅导员因正常岗位调整或个人原因退出少先队工作岗位时,保留称号,中止享受待遇。辅导员被解聘时,要交回聘书,撤销辅导员称号,终止享受待遇,收回证书。
急需贵州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定标准
贵州省高等学校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贵州省辅导员职称评聘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有关教育法规贵州省辅导员职称评聘,结合贵州省辅导员职称评聘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推荐条件。
之一条 推荐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贵州省辅导员职称评聘的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条 推荐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所提供的业绩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任现职期间,各年度政治、业务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必须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三条 推荐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相应职务规定的任职年限。
推荐评聘讲师职务,应担任助教四年;或研究生班毕业、获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三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教二年。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推荐评聘副教授职务,应担任讲师五年,或博土研究生担任讲师两年。
推荐评聘教授职务,应担任副教授五年。
第四条 推荐评聘中、高级职务的教师,在任现职期间,应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教学任务。年平均学时数,以本次评聘工作的截算时间上溯到规定任职年限计算。
推荐评聘讲师职务的教师,应担任过课程的讲授或上过辅导课。
推荐评聘副教授、教授职务的教师,在任现职期间,专任教师应担任两门以上课程,年平均学时数需达160学时以上;以科研、管理和科技开发为主的教师,需担任一门课程,年平均课堂学时数应在72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年平均课堂学时数应在54学时以上;对达不到上述规定学时数的特殊专业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相应学时数,并写专题报告报省教委审核认可。
第五条 推荐评聘中、高级职务的教师,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 *** ,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一),推荐评审讲师职务的教师,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0分以上,推荐评审副教授、教授职务的教师教学评价积
分应达80分以上。
第六条 符合本推荐条件之一条至第五条的助教,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推荐评聘讲师职务。
1.在有正式刊号的学术报刊上至少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1篇;或有论文在省、部级学术会上获奖。
2.参编出版过有一定水平的著作、教材。
3.获院校级优秀科研成果、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参加过地、厅级以上下达的科研课题、项目,完成后通过组织鉴定合格。
4.获院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七条 符合本推荐条件之一条至第五条的讲师,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推荐评聘副教授职务。
1.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文科5篇,理工农医科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重要学术期刊或权威期刊上)。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文科8篇,理工农医科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或权威期刊)上。
普通本科院校中担任公共政治课、公共德育课、公共体育课、公共外语课,公共基础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及专科学校、成人高校的教师,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文科5篇,理工农医科3篇。
2.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1部,文科15万字,理工农医科10万字以上;或参编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文科20万字(以科研为主的25万字),理工农医科15万字(以科研为主的18万字)以上;或主编过高校教材一部20万字以上,个人在其中完成3万字以上,并至少发表论文1篇。
3.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四等奖的之一获奖者;或省、部级相应奖项三等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的之一获奖者,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的之一获奖者;或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附件三)计算达到20分以上者。
4.在学术报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参编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5万字以上,获奖计分10分以上。
5.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完成后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获得较高评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文科3篇、理工农医科2篇以上。
6.在实验室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实验室建设在原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并对外开放,且设备使用率达80%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推广为单位创纯利年均10万元以上),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学校报专题材料)。
7.在高校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20年以上的教师,教学业绩突出,年度考核累计3年优秀以上,并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1篇;或在教学评价中,积分达90分以上,并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文科3篇,理工农医科2篇以上(由学校写专题材料,本科院校可择优推荐2名,专科学校、成人高校可择优推荐1名)。
第八条 符合本推荐条件之一条至第五条的副教授,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推荐评聘教授职务。
1.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创见性的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权威学术期刊上;或发表创见性的论文文科8篇、理工农医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或发表创见性的论文文科10篇、理工农医科7篇,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出版过有创见性的学术著作或教材一部,文科30万字、理工农医科20万字;或主编出版过创见性的高校教材一部30万字,个人在其中完成字数累计10万字以上,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创见性的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
3.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之一获奖者;或省部级相应奖项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之一获奖者;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之一获奖者;或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附件三)计算达到40分以上者。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级的其它重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一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攻关课题或工程项目两项,完成后经相应组织鉴定,达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发表创见性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
5.在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为本单位创纯利年均20万元以上,经同行专家公认在学术技术上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学校报专题材料)。
第九条 各高校在推荐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时,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推荐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推荐。
第十条 推荐评聘艺术、体育、外语等专业高级教师职务,除按本推荐条件执行外,其科研方面的要求还可照《贵州省高等学校推荐评聘艺术、体育、外语专业高级教师职务的科研补充条件》(附件二)执行。
第十一条 本推荐条件所称的学术报刊是指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符号的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本推荐条件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教材。
本推荐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之一。
本推荐条件所称的学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学术讲座,批改作业)折算的课时数。
本推荐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般均指个人完成字数。
本推荐条件所称的权威学术期刊、重要学术期刊是指黔人职(1995)20号文件所列入的刊物。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出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上所列的刊物。
本推荐条件规定的著作、教材、文科4万字、理工农医科3万字可折抵一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以及在论文集、增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总数,文科最多不能超过2篇,理工农医科不能超过1篇。
第十二条 本推荐条件由省教委会同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2022年贵州省职称评审新规定
(一)按照分类评价要求,工程系列中已出台专业(行业)评审条件的,由各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年度工作通知中明确评审条件适用要求。
(二)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 *** 奖项作为业绩申报的,须提供据以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其据以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要求。
(三)申报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审认定人员,按照《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 号)和工程系列相关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申报人业绩水平、创新能力、实际贡献,认真落实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代表论文送审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之一条,为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 *** 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高校辅导员怎么评职称
一、晋升原则
(一)突出辅导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其工作实绩;
(二)强调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基本年限。
二、基本要求
(一)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三)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四)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立德树人,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
三、任职条件
(一)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副科级辅导员,专科及以下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本科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硕士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晋升正科级辅导员,本、专科学历和硕士学历者须任副科级辅导员两年以上;本科学历和硕士学历者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专科及以下学历者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博士毕业生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一年可直接任正科级辅导员。
2、工作业绩条件
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职业资格条件
晋升副科级和正科级辅导员,须获得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员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二) 处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副处级辅导员,须任正科级辅导员三年以上并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
晋升正处级辅导员,须任副处级辅导员三年以上。
2、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有两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不少于两次;每年至少承担一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职称条件
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4、职业资格条件
须获得国家认证的高级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扩展资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 *** 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可以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参考资料来源: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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