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茶艺师资格证考试时间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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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2019年7月8日-7月19日。

报到时间:2019年7月21日9:00-18:00。

培训时间:2019年7月22日-7月27日。

在越来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如何提高自身自信心,提升内在素质与外在修养,从而在职场与生活中活得自信而精彩。学习茶艺是一个解决此类问题的更佳途径。学得一手娴熟的茶艺,不仅可以提高自身自信心、文化修养和艺术欣赏能力、生活情趣和交流沟通机会,还可以防病、保健、减肥、美容、养生、益寿等。

目前北上广高级茶艺师已超过20万元,茶艺师已成为当今社会就业中更受欢迎的行业之一。随着时代发展,“奈艺师”成为了现代社会的紧缺人才。据人社部统计,我国茶艺师每年缺口达300万人以上。茶艺师是一个轻松优雅的高薪职业。

茶艺师资格认证分为五个等级:初级茶艺师、中级茶艺师、高级茶艺师、 *** 茶艺师、高级 *** 。

茶艺师证的考试科目:

茶艺师考试内容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理论知识包括了茶叶的基础知识、礼仪、茶艺演示和职业道德规范等,而实践技能操作则包括了泡茶的基本礼仪、茶艺表演、接待、茶事服务等。而根据茶艺师资格证等级的不同,这些考试难度也会相应的加大。

关于贵州统计职称考试的信息

贵州公需科目继续教育需全部学完嘛

需要全部学完,公需科目的学习情况,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扩展资料

一、学时要求:

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三、学时登记和考核:

(一)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二)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一)《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对象学时审核工作,并报同级 *** 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验印。

(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成《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确定的学时数。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累加计算,平均使用;对已批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后,继续教育学时应重新计算,原职务所得学时不再带入新的职务任期内。

五、监督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制度,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事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地)、各部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继续教育学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予以纠正,严重违规的将予以通报。

参考资料:贵州人社局-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

贵州报考《经济师》有什么条件?

贵州报考《经济师》有什么条件贵州统计职称考试?经济师考试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贵州统计职称考试,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经济师报考要求的经济专业人员,均有资格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根据级别的不同,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下贵州统计职称考试

1、初级经济师

从事经济专业工作,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

2、中级经济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中专、职高或技校毕业,取得初级经济师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3、高级经济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4)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之一及其对应的相关工作年限条件。

2022年中医高级职称考试时间

7月份(已结束),可以关注202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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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贵州统计职称考试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贵州统计职称考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的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第五条 统计主管部门在履行《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统计执法检查或统计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贵州统计职称考试

(二)对可能灭失、转移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贵州统计职称考试

(三)对统计检查中需要查询或要求改正的问题,可向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或《统计检查建议书》。第六条 统计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 *** 报告。

被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对统计主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不按期整改的,按拒报论处。第七条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第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第九条 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统计岗位证书,持证上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统计主管部门申办统计岗位证书:

(一)具有统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二)具有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统计法律、法规考试合格的;

(三)经过统计专业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的。第十条 统计队伍应保持基本稳定。统计人员变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安排能够承担相应统计任务的人员接替,并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统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征得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统计人员、乡镇统计员的变动,应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基本任务等知识、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保证数据的安全、完整。第十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由统计主管部门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中重大的调查计划及方案,由同级人民 *** 审批,报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由部门制定,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审批的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批复。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限制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统计报表。第十五条 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认为其必要性或要行性存在问题的,可提出停止或暂停执行的建议;认为其指标涵义、计算 *** 、统计编码等与统计标准相抵触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