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称评审实行什么商承诺制度

实行推荐诚信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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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上,根据国家确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贵州省]贵州省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发[2007]9号)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 *** (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 ***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 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 ***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

1、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

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3、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4、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7、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是应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实施重大项目(课题)中急需专门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各个等级的设置严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管理人员编制数的要求进行设置。

10、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三至十级,依次分别对应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为基数,高、中、初级职务岗位原则上按《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更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进行设置,主体职称系列岗位应占8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较少的事业单位,由同级 *** 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技术难易程度等情况,直接下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其中专业技术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13、专业技术岗位更高等级的确定和高、中、初级职务岗位之间以及高、中、初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现状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结构比例。

14、我省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当地 *** 人事部门核定的现行比例进行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全省控制在1:3:6。

15、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为5:5。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当地 *** 人事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以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按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结合技术工种特点,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中的高级 *** 、 *** 、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二级岗位的数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更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核销。

19、特设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市(州、地)、省直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0、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任职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任职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2、专业技术岗位的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省人事厅制定高级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省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定具体办法。

2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4、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 *** 、 *** 技术等级考评。

25、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6、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27、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8、市(州、地)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市(州、地)人事局核准;市(州、地)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地)人事局核准。

29、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 *** 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其中,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地) *** 人事部门核准。

30、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31、各级 *** 人事部门在审核、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时,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设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也应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六、岗位聘用

32、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 *** 人事部门核准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按需设岗。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公开 *** 、竞聘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人员,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 *** 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3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等级岗位条件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4、已实施了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本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按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依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可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5、 *** 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等情况进行认定。认定合格的,根据所聘等级岗位,对照贵州省人民 *** 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3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各级人事部门已核准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的结构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逐步调整结构比例。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申报程序

3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及申报程序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实施

38、各级 *** 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 *** 人事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中领导人员岗位设置,以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39、事业单位要在编制范围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设置本单位各类具体等级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按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自主择优聘用人员。

40、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 *** 人事部门不予以认定岗位等级,不予以兑现工资。

41、各市(州、地)、省直有关行业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评职称问题

你现在面临的应该是在初级职称吧,初级公路方面是不要考的,你本科毕业一年就可以评初级了,专业这块不是那么死,你的法律专业也可以评助理工程师的,流程是自己写申请然后交通厅下属单位内部评,你评完初级的才是中级职称。等你评中级的时候和现在的规定不一定相同了,所以先评助工吧。

2022年贵州省职称评审新规定

一、申报评审(含以考代评)安排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的安排,今年全省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含社会化、自主评审、以考代评)于8月1日起依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一)信息系统账号创建。账号创建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本辖区内行业主管部门创建账号,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下属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创建账号,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申报人员创建账号。

(二)按时完成2021年度评审结果备案。全省工程系列各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单位)应于6月20日前完成2021年度评审结果备案。各级人社部门要在6月24日前对所备案评委会2021年度结果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21年度评审结果备案的,信息系统对其2022年度工作不再受理。

(三)评委会通知发布及申报人材料提交。各地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于工程系列申报启动日(2022年8月1日)30日前发布工作通知,明确评委会接收材料截至时间等具体事项,细化申报材料上传要求,非必要不再收取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上传要求详见附件1)

全省工程系列职称个人申报(含社会化评审、自主评审、以考代评)入口8月1日8:00开启至8月5日17:00关闭。申报人从7月1日起即可登录信息系统维护本人信息、上传申报资料,提前为提交申报资料做好准备,在申报入口关闭前及时点击“申报”按钮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信息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申报相关流程参见附件3)

(四)用人单位资格审查及材料流转。用人单位须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人员资格,对符合申报条件推荐送评(报考)的,以适当方式在用人单位和在信息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于10日内(8月16日前)完成公示后,上传相关文件往上一级流转节点推送。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工作,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截止日前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报考)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申报相关流程参见附件3)

(五)建筑类专业中初级考试报名。2022年建筑类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继续实行“以考代评”,考生在工程系列统一申报时间内在信息系统完成申报,评审类型选择为“以考代评”,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缴费,参加考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委托评审。各地不具备开评条件的专业,通过信息系统按程序委托省级评审组织评审。中央在黔单位人员需在我省评审的,由中央在黔单位出具委托函,报省人社厅创建账号。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评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上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函,报我省同级人社部门按程序创建账号。

(七)评审费收取。职称评审费收取方式及缴纳时间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自行确定,申报人未在系统中提交申报材料的,不得收取其评审费。

(八)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及存档。从2022年起,职称评审通过结果不再采取纸质评审表形式确认。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信息系统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样表)”(见附件2),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九)完成时限。工程系列全部评审工作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不得跨年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按照分类评价要求,工程系列中已出台专业(行业)评审条件的,由各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年度工作通知中明确评审条件适用要求。

(二)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 *** 奖项作为业绩申报的,须提供据以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其据以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要求。

(三)申报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审认定人员,按照《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 号)和工程系列相关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申报人业绩水平、创新能力、实际贡献,认真落实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代表论文送审制。

三、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街接有关事项

    根据《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黔人社通〔2021〕64号),在工程领域,取得不分级别或一级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取得二级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以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报职称的,其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应为获该资格后取得。

四、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今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继续以“乡村振兴战略”“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选择其一学习、测试。2021年度已完成学习的可不再测试,所缺课时由专业科目学时补充。

五、组织实施

(一)各专业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发布年度工作通知,对评审具体事宜进行部署,在规定的各环节截至时间前尽早实施完成。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熟悉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法规政策、业务,掌握信息系统流程,确保评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各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的,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申报,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三)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政策性审查工作,依法依规打击、惩戒职称申报中的失信行为。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开展评审前,须组织参评专家学习职称评审政策法规和评审条件,指导督促评审专家切实尽职履责,围绕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创新价值等,认真审阅讨论、拟制答辩题目、撰写评价意见。专家评价意见不得简单照搬政策性审查意见,须具体、明确、言之有物。

各评委会在评审会议投票表决完成后,须及时将评委会表决表(评审结果)下载打印,由实到投票委员逐一签名并妥善归档保存。

(四)工程系列“绿色通道”专项职称评审、基层副高级认定可一并组织实施。

(五)2022年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六、评审结果备案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任职资格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组建本次评委会通知、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示情况说明、任职资格文件、评审工作报告、评委会表决表(评委签字),通过信息系统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人社部门应及时、认真做好评委会评审结果备案工作。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驳回并填写理由。对备案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评委会组建单位沟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核查,经核实存在问题的要督促其整改落实。

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