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

之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所属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组织,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和台湾同胞、华侨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第三条 本条例第二条所列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微信号:ctkjcq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企业事业组织承包租赁后,必须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企业在分立、合并、兼并、破产时,其主管部门必须向当地人民 *** 统计机构备案,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与有关领导对核实后的统计资料仍有意见分歧,应同时上报,由上一级统计机构处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 *** 应设置专职或者 *** 统计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统计人员。

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 *** 设立由有关领导和统计人员参加的统计站(组)。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主管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者设置综合统计人员;企业事业组织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以及其他小型企业应当指定专职或 *** 统计人员。第七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配合有关机构完善计量和检测制度,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第八条 统计人员的权利

一、依法进行统计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二、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三、要求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更新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的职称。第九条 统计人员的义务:

一、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

二、执行统计法规,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三、严格管理统计资料,保守国家机密和家庭、私人单项调查资料的秘密;

四、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服务。第十条 调动统计人员必须依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办理手续。新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统计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的制订及审批权限:

一、地方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制订;特殊重大的调查项目,由同级人民 *** 审批,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备案;乡、镇的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一制订。

二、部门管辖系统内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表,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订,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备案,跨系统的统计调查,按行业统计的规定办理,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调查资料,按《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三、行业统计调查表,由行业管理部门作出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报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审批。

四、临时性统计调查,应当按规定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统计调查表或调查提纲后,一般应在三日内答复。第十二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及密级。未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报表属于非法报表,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 *** 统计机构有权废止。第十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的统计口径、计算 *** ,由统计机构和制表机关按《统计法》第十条规定统一制定。第十四条 部门或行业搜集的统计调查资料汇总后,应当报送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

统计资料报出后,发现有错误,必须向受表部门及时订正。

[贵州省]贵州省统计职称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职称比例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客观反映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统计工作在掌握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统计工作以及本级应当负担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第五条 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 *** 应当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各级人民 *** 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之一责任。第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情况纳入各级人民 *** 、 *** 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体系。第七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开放。

省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在 *** 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和处理过程信息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用建设,将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有关信息及时在 *** 统计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研究,改进统计调查 *** ,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第十条 各级人民 *** 、 *** 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知识,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意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健康发展,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了解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科学研究中的作用。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更新和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供各类统计调查和普查使用。

民政、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与统计机构协商确定的期限向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提供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及其变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调查需要,依法授权其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第十三条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执行部门统计标准,并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应当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统计指标。与人口、社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过 *** 统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由省人民 *** 统计机构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批准的,由审批机关公布。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调查前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统计调查表的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数据。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

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 或者 *** 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2015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贵州省统计职称暂行规定,保障统计资料贵州省统计职称暂行规定的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第五条 统计主管部门在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统计执法检查或者统计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对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统计检查中需要查询或者要求改正的问题,可以向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统计检查建议书》。第六条 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 *** 报告。

被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对统计主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不按期整改的,按照拒报论处。第七条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第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第九条 统计队伍应当保持基本稳定。统计人员变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安排能够承担相应统计任务的人员接替,并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统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统计人员、乡、镇统计员的变动,应当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基本任务等知识;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保证数据的安全、完整。第十一条 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由统计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中重大的调查计划及方案,由同级人民 *** 审批,报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计划由部门制定,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审批的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批复。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限制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统计报表。第十四条 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认为其必要性或者可行性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停止或者暂停执行的建议;认为其指标涵义、计算 *** 、统计编码等与统计标准相抵触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废止。第十五条 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备案或者批准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未标明上述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视为非法报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2022年贵州省职称评审新规定

一、申报评审(含以考代评)安排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的安排,今年全省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含社会化、自主评审、以考代评)于8月1日起依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一)信息系统账号创建。账号创建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本辖区内行业主管部门创建账号,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下属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创建账号,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申报人员创建账号。

(二)按时完成2021年度评审结果备案。全省工程系列各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单位)应于6月20日前完成2021年度评审结果备案。各级人社部门要在6月24日前对所备案评委会2021年度结果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21年度评审结果备案的,信息系统对其2022年度工作不再受理。

(三)评委会通知发布及申报人材料提交。各地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于工程系列申报启动日(2022年8月1日)30日前发布工作通知,明确评委会接收材料截至时间等具体事项,细化申报材料上传要求,非必要不再收取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上传要求详见附件1)

全省工程系列职称个人申报(含社会化评审、自主评审、以考代评)入口8月1日8:00开启至8月5日17:00关闭。申报人从7月1日起即可登录信息系统维护本人信息、上传申报资料,提前为提交申报资料做好准备,在申报入口关闭前及时点击“申报”按钮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信息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申报相关流程参见附件3)

(四)用人单位资格审查及材料流转。用人单位须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人员资格,对符合申报条件推荐送评(报考)的,以适当方式在用人单位和在信息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于10日内(8月16日前)完成公示后,上传相关文件往上一级流转节点推送。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工作,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截止日前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报考)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申报相关流程参见附件3)

(五)建筑类专业中初级考试报名。2022年建筑类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继续实行“以考代评”,考生在工程系列统一申报时间内在信息系统完成申报,评审类型选择为“以考代评”,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缴费,参加考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委托评审。各地不具备开评条件的专业,通过信息系统按程序委托省级评审组织评审。中央在黔单位人员需在我省评审的,由中央在黔单位出具委托函,报省人社厅创建账号。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评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上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函,报我省同级人社部门按程序创建账号。

(七)评审费收取。职称评审费收取方式及缴纳时间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自行确定,申报人未在系统中提交申报材料的,不得收取其评审费。

(八)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及存档。从2022年起,职称评审通过结果不再采取纸质评审表形式确认。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信息系统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样表)”(见附件2),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九)完成时限。工程系列全部评审工作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不得跨年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按照分类评价要求,工程系列中已出台专业(行业)评审条件的,由各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年度工作通知中明确评审条件适用要求。

(二)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 *** 奖项作为业绩申报的,须提供据以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其据以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要求。

(三)申报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审认定人员,按照《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 号)和工程系列相关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申报人业绩水平、创新能力、实际贡献,认真落实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代表论文送审制。

三、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街接有关事项

    根据《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黔人社通〔2021〕64号),在工程领域,取得不分级别或一级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取得二级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以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报职称的,其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应为获该资格后取得。

四、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今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继续以“乡村振兴战略”“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选择其一学习、测试。2021年度已完成学习的可不再测试,所缺课时由专业科目学时补充。

五、组织实施

(一)各专业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发布年度工作通知,对评审具体事宜进行部署,在规定的各环节截至时间前尽早实施完成。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熟悉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法规政策、业务,掌握信息系统流程,确保评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各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的,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申报,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三)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政策性审查工作,依法依规打击、惩戒职称申报中的失信行为。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开展评审前,须组织参评专家学习职称评审政策法规和评审条件,指导督促评审专家切实尽职履责,围绕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创新价值等,认真审阅讨论、拟制答辩题目、撰写评价意见。专家评价意见不得简单照搬政策性审查意见,须具体、明确、言之有物。

各评委会在评审会议投票表决完成后,须及时将评委会表决表(评审结果)下载打印,由实到投票委员逐一签名并妥善归档保存。

(四)工程系列“绿色通道”专项职称评审、基层副高级认定可一并组织实施。

(五)2022年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六、评审结果备案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任职资格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组建本次评委会通知、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示情况说明、任职资格文件、评审工作报告、评委会表决表(评委签字),通过信息系统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人社部门应及时、认真做好评委会评审结果备案工作。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驳回并填写理由。对备案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评委会组建单位沟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核查,经核实存在问题的要督促其整改落实。

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