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社厅2022年职称评审

(一)按照分类评价要求,工程系列中已出台专业(行业)评审条件的,由各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年度工作通知中明确评审条件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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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 *** 奖项作为业绩申报的,须提供据以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其据以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要求。

(三)申报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审认定人员,按照《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 号)和工程系列相关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申报人业绩水平、创新能力、实际贡献,认真落实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代表论文送审制。

法律依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之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 *** 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黔人社厅通【2014】170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是甚么?

*** 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专项 ***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70号)文件精神针对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缺员十分严重的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县农村公益事业的繁荣发展。经县委、县 *** 研究决定,2014年我县公开专项 ***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00名充实乡(镇)站、所、卫生院、幼儿院等事业单位。

贵州省 黔人社厅发 [2011]23号 文件所有内容 跪求啊··· 谢谢啦

不能自己上网查吗?“懒猫”。 是以下的内容吗?

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 *** ,各地区行署: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 *** 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条件

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所在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1998年9月30日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

1、本人原始档案及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2、在企业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

3、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企业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参保办法及缴费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1、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3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3.4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8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4.2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6万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缴5万元,满40年及以上的补缴5.4万元。本人连续工龄难以准确认定的和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按10年认定。

2、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档案资料认定。

(三)对补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缴费标准下浮2%,最多下浮不超过30%。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户口簿》记载为准。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往前补建,建账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1、参保人员补缴年限早于1998年1月1日的,其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补缴年限作为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2、补建个人账户期间,应以各年度对应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同期个人账户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其余补缴资金进入统筹基金。

3、个人账户补建时段不计利息,补建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开始计息。

四、缴费年限认定

(一)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审核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认定为缴费年限。

1、企业关闭、破产、注销,连续工龄最长认定到企业关闭、破产、注销之日。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3、连续工龄的认定最晚不得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不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

(三)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日期认定为退休时间。

(四)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后,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和今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五、养老待遇计发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计发,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4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59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7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81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92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1030元,满40年及以上的1140元。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至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的历年缴费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补缴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据实计算。

(三)补缴参保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参加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五)原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的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

(六)各地区原已出台的集体企业补缴参保政策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原已按照各地区出台政策补缴参保的退休人员,2011年6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从2011年7月份起,基本养老金补足到本通知规定标准。

六、组织领导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严肃政策,严密程序,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明确工作纪律,严格审核程序,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补缴参保人员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设立举报监督 *** ,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

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在2011年内基本完成这项工作。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贵州省]贵州人社厅职称竞岗文件,贵州人社厅职称竞岗文件最新

2015黔人社厅关于教师副高七级晋升六级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黔人社厅通[2014] 374号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之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贵州人社厅职称竞岗文件,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贵州人社厅职称竞岗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新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信息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具备教师资格。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到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

黔南州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用条件是什么?

贵州省工程师评定相关文件资料

论文要求 ①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破格条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发表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4篇,其创新或成果等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 以上。

破格条件: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任职资格: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论文5篇。

2、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破格条件: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

(附则①②③: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3发明人)可折抵论文2篇,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1件(限第1发明人)可折抵论文1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本《条件》中,EI、SCI收录论文可折抵两篇核心期刊论文。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之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 (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职称计算机 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规定。

职称外语 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有关规定。

继续教育 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其他信息

来源文件网站及文件名 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753号 贵州建设厅)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职称申报的通知

您好: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职称评审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市特殊教育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遵市人社通〔2015〕91号)和《赤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遵市人社通〔2015〕91号文件切实做好2015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赤人社通〔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对象:

符合评审条件的拟评幼儿园一级教师(中级)、中小学一级教师(中级)、中学副高级教师。

二、评审推荐条件

(一)根据《 *** 市委办公室赤水市人民 *** 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赤党办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申报人员必须由教研室出具相关教学成绩证明资料。

1.申报一级教师(近三年聘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一条以上):

(1)所任统考学科成绩有两年以上超同类学校平均分或市平均分。

(2)所任统考学科成绩有两年以上平均分、合格率、优良率其中一项提升幅度在3%以上(含3%)。

(3)非统考学科量化评估有两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2.申报高级教师(近五年聘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一条以上):

(1)所任统考学科成绩有三年以上超同类学校平均分或市平均分。

(2)所任统考学科成绩有三年以上平均分、合格率、优良率其中一项提升幅度在5%以上(含5%)。

(3)非统考学科量化评估有三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二)教学基本技能考查合格。

(三)根据遵市人社通〔2015〕91号文件精神,各系列职称评审新、旧标准一并执行,但每位参评对象只能按其中一个标准执行。

1.旧标准:

(1)按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印发的《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6、87、88号)执行;职业学校仍按省人事厅、省教育厅黔人通[1999]53号文件执行,其中基本条件应符合黔人通[2007]86、87、88号文件要求。

(2)实验技术人员评审中、高级职务按《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执行。

(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评审初级职务按职改字(1986)112号、黔职改字(1992)02号、《贵州省贯彻执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贯彻执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执行。

(4)卫生、会计和图书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按有关相应评审条件执行。

2.新标准: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执行。

(四)根据黔教师发〔2015〕171号文件精神,在推荐评审工作中,要加大职称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力度,加强对学校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组的管理,严把申报人员《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切实把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并对长期在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倾斜。各校(园)必须对《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细化评估,报市教研室审核并加盖公章,并备案待查。

(五)根据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文件精神,对扎根基层(除三办以外的学校)、从事本专业工作、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专科、中专学历并在基层工作分别满4年、6年、9年的,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普通话等级水平按省教育厅黔教语发 [2013]324号文件执行。

(七)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教育学时规定,对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人员,不得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完成继续教育360学时,并提供公需科目“心理健康与心理调试”成绩证明。首次确定教师职务应有新任教师培训合格证。

(八)三办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需提供计算机合格证或当年计算机参考证明(准考证),在7月31日前无法提供计算机相关证明的概不收取申报材料。职称外语条件按黔人社厅通〔2014〕705号文件执行。

(九)本次职称评审所涉及的论文严格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职称评审有关不规范学术刊物的通报 》(黔教办师(2015)6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在任职期间,支援农村学校或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请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要求按评审条件执行。支教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乡(镇)农村学校不得随意乱出具证明或乱填写支教考核表,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究学校领导人的责任。

(十一)根据遵市人社通〔2015〕91号文件精神,中学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按照基层事业单位各自可用的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数与推荐人数1:1的比例择优推荐。该项工作需等待赤水市人社局基层副高聘任岗位数确定行文后,再另行通知。

(十二)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和小学(幼儿园)副高级职称认定或评审目前均暂不进行,等待上级文件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班子其它领导为成员的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要成立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团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必须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保证推荐评审工作质量。

(二)根据省、地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今年各类申报人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除基层认定副高外),各校必须制定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方案,严格把关,严格程序,认真审核,不符合教学成绩要求和评审条件的不得上报。

(三)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计算时间以聘任时间为准。所报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

(四)各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文件及评审材料的公示工作。让教师及时准备,了解有关评审政策、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规定,真正把资格申报权交给个人。

(五)晋升中、高级职务的教师应讲授有推荐小组成员参加的公开课,推荐小组对授课水平作出评价并签入评审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经审核评议后上报。各学校在推荐申报对象时必须对其材料和上报人员名单进行审查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者,要严肃查处和通报。

(六)九年制学校初中部的教师,如符合中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中学教师职务。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如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在中学任教,如符合中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相对应中学教师职务。但申报晋升上一级中学教师职务,按破格条件申报。

(七)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每人350元,晋升中级教师职务每人250元,晋升初级、初聘教师职务每人80元,各学校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相关要求

(一)各学校务必于7月28日前将推荐评审材料报市赤水市教育局人事教育科,同时报送相关表册、本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和公示材料等。

(二)所有资料均按照职称改革过渡后相应名称填写,不能改变表册资料格式,严格按照要求打印。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表都要装入。

(三)各学校对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申报。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评审结果,并延期三年不得申报评审。

(四)凡评审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材料,必须按附件要求准备,并按其顺序编制目录和装订。所有复印件材料全部用A4纸,复印件应经学校审核无误后签上“原件已审、经办人姓名、日期”并加盖公章。

(五)各学校送评材料应一次性报送,凡送评材料不齐、填写不规范、内容严重有误的,不予推荐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补退相关资料。

(六)相关证件原件单独装袋,资料袋建议采用牛皮纸袋,表面附原件目录表,转评、破格的请在封面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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