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有无条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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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营职称高级职称评审条件,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专业技术工作。

2、获得硕士学6位、双学士学位,担任中级职务二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中级职务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中级职务六年以上。

5、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九年以上。

6、有工程类一级证书或者不分等级的证书。

[贵州省]贵州职称资格年审新规定,贵州职称资格年审新规定是什么

2022年贵州省职称评审新规定

法律分析: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一、贵州省民营工程师职称评审是很轻松的,大部分专业不用考试,达到一点年限即可直接评审初中高级职称。学历越高评审年限越短。

二、以考代评

助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直接考

本科建筑工程类专业毕业1年

大专 建筑工程类专业毕业2年

中专 建筑工程类专业毕业4年

其他要求:初级职称需要60个继续学时/贵州省档案盖章方可领取证书

法律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 *** 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备案和新申请评委会备案的用人单位、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贵州省职称评审实行什么商承诺制度

实行推荐诚信承诺制度。

法律依据:

《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上贵州职称资格年审新规定,根据国家确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贵州职称资格年审新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和年审是怎样规定的

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和年审规定与文件如下:

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内容为贵州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范围主要涵盖近年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政策制度(具体见附件《2015年度贵州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指导表》)。

2015年度继续教育采取 *** 教育与面授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会计人员根据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另外,会计人员也可选择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三、继续教育情况的学分管理和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1.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经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定期登记到贵州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可通过“贵州省财政会计网”在线查询本人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2.通过其他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会计从业证书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五、监督与检查

1.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2.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发现有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或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等不法现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3.继续教育承办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本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机构总体情况、办班情况、培训特色、收费情况、计划管理、教学管理、评估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教室建设、教材建设以及存在不足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打算和对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