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如何改革?
2019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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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制定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措施。
第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创新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科研人员是关键。要构建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在关键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下功夫。
第三,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1986年建立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对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如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四唯”问题突出等问题,均需要通过改革加以完善。
问:《意见》起草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017年底,我们开展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起草工作,组织力量开展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意见》初稿。
2018年9月,我们就文稿正式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普遍认为,《意见》突出问题导向,改革措施针对性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符合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实际,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我们对《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中国科学院等科研人员集中的部门贡献了重要力量。
201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正式印发《意见》。
问:《意见》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在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
一是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从事基础研究、从事应用研究和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三类,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破除“四唯”倾向,淡化学历要求,学历不再是否决项,不具备相应学历可以通过同行专家推荐进行破格申报;淡化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数量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不把奖项、荣誉性称号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是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对特殊人才打破常规,采取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确保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保障离岗创业或 *** 科研人员评审权利。建立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的,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
三是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科研项目、人才支持计划等申报材料中与职称相关的内容,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减负”。
问:对贯彻落实《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抓好改革重点任务的落实。
三是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听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处理好改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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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省份明确证书直接对应职称!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的文件精神,各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对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截至目前, 四川、福建、河南、黑龙江、湖北、安徽、江苏、浙江、陕西、海南、广西 等省份已经明确了对应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附件: 国家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
(以上列表为所有省份汇总,具体省份请官网查看)
江苏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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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浙江省
一、在保持初级、中级、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基础上,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培养和造就“行业大家”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根据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反映技术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为重点,制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
二、各级别工程师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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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湖北省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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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安徽省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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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四川省
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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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福建省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其中,对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或二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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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黑龙江省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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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一、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于已经取消的质量等部分职业资格,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仍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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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上海市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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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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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部分职业资格,按照原文件规定存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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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这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明确其仍具备合法资格,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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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深化
【导读】近日贵州深化职称改革指导意见,人社局发布贵州深化职称改革指导意见了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部署相关的改革制度,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希望对于从事审计的人员能有所帮助。
《意见》指出,
要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意见》明确,
完善审计职称层级设置,增设正高级审计师职称,拓展审计专业人员的职称晋升空间,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体系。
《意见》强调,
完善评价标准,实行分级分类评价,满足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审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需求,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
《意见》还对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并公布了《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意见》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引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实。
关于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深化相关内容,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更多审计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将全面推开
教师节前夕,全国中小学教师收到国务院发出的一份“大礼包”: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中的“天花板”将被捅破。记者9月11日获悉,我省在2012年就已部署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新余、上饶、吉安三地列为试点城市。目前,全省已有31名中小学教师取得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享受等同于大学教授的相关政策。
作为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我省于2012年制定了相关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在职称等级上,设置了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首次组织了正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我省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层级教师职称评审仍按原先的办法组织实施。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2013年7月,我省首批31名中小学教师被评为正高级职称。这一利好消息,打破了20余年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更高只能到副高的惯例,在全省广大教师队伍中引起强烈反响。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在评上限定的更高职称后,会产生惰性思想,这样不利于吸引中高级人才在中小学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更不利于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让中小学教师也有机会评上“教授级”职称,有利于拓展他们的职业发展空间,提升他们的职业地位。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在国务院相关部门日前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后,我省将认真总结三年来的试点工作经验,尽快全面安排部署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国务院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改革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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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贵州深化职称改革指导意见, 教育部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精神贵州深化职称改革指导意见,现将2015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概述如下贵州深化职称改革指导意见:
一、健全制度体系
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发[2007]9号)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 *** (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 ***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 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 ***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
1、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
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3、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4、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7、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是应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实施重大项目(课题)中急需专门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各个等级的设置严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管理人员编制数的要求进行设置。
10、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三至十级,依次分别对应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为基数,高、中、初级职务岗位原则上按《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更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进行设置,主体职称系列岗位应占8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较少的事业单位,由同级 *** 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技术难易程度等情况,直接下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其中专业技术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13、专业技术岗位更高等级的确定和高、中、初级职务岗位之间以及高、中、初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现状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结构比例。
14、我省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当地 *** 人事部门核定的现行比例进行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全省控制在1:3:6。
15、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为5:5。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当地 *** 人事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以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按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结合技术工种特点,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中的高级 *** 、 *** 、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二级岗位的数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更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核销。
19、特设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市(州、地)、省直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0、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任职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任职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2、专业技术岗位的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省人事厅制定高级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省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定具体办法。
2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4、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 *** 、 *** 技术等级考评。
25、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6、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27、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8、市(州、地)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市(州、地)人事局核准;市(州、地)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地)人事局核准。
29、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 *** 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其中,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地) *** 人事部门核准。
30、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31、各级 *** 人事部门在审核、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时,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设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也应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六、岗位聘用
32、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 *** 人事部门核准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按需设岗。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公开 *** 、竞聘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人员,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 *** 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3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等级岗位条件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4、已实施了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本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按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依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可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5、 *** 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等情况进行认定。认定合格的,根据所聘等级岗位,对照贵州省人民 *** 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3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各级人事部门已核准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的结构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逐步调整结构比例。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申报程序
3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及申报程序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实施
38、各级 *** 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 *** 人事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中领导人员岗位设置,以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39、事业单位要在编制范围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设置本单位各类具体等级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按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自主择优聘用人员。
40、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 *** 人事部门不予以认定岗位等级,不予以兑现工资。
41、各市(州、地)、省直有关行业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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